除由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深圳市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将探索全面放开投资准入,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管理模式,对境外投资者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准入限制措施。9月1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首部自贸片区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正式发布,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廉政监督局管辖范围扩至自贸片区
2015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获得正式批复成立,2016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公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下称“条例”)是对上述法规的细化和完善,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行使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加快在自贸片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将自贸片区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新中心。
随着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设置机构日益增多,为理顺职责和解决片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问题,《条例》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自贸片区行政管理职责;授予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职权,解决该局无权执法的迫切问题;将前海廉政监督局的管辖范围从前海合作区扩大到自贸片区,明确自贸片区廉政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鼓励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将住所设在自贸片区,允许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
在监管机制上,授权管委会承接自贸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并推进“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多元化综合监管机制。同时,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发信用产品。
探索取消港澳企业准入限制
由于自贸片区辖区范围覆盖了前海合作区,《条例》在投资贸易便利功能上重点着墨。除前述所称创新外商投资准入模式、降低投资准入门槛外,还将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同时,变通了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进行登记后,依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推动重点产业聚集,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落户自贸片区。
在促进自贸片区贸易自由化方面,一是探索创新数字化海关通关监管模式,简化货物进出境监管手续,推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保税检测维修等新业态。
二是推动实施跨境税收优惠,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实施启运港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展会境外展品销售进口和销售免税政策;支持在前海保税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境外科研机构享受前海跨境设备保税政策。
三是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在自贸片区实施“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允许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允许外籍船员在这类船舶担任高级船员职务;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试点;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取消游艇自由行海关担保金;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在自贸片区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油业务,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
支持开展技术移民试点
在产业开放方面,自由贸易账户是自贸区金融改革的“重头戏”,《条例》借鉴上海、海南做法,探索建立本外币合一的银行账户体系,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同时,明确支持自贸片区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建立健全跨境理财通机制,探索允许非居民按照规定参与交易和进行资金结算,创新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等便利化措施;探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
《条例》还变通了国家法规关于进口药品注册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已经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且在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在自贸片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并规定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治疗、单抗药物、基因治疗、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此外,规定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设计、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可以依法在自贸片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支持开展技术移民试点,支持自贸片区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吸引境外专业人才参与自贸片区建设和服务。
■延伸
《前海合作区条例》时隔9年首次修订
允许注册外企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法律
自2011年颁布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下称《前海合作区条例》),时隔9年也首次修订。其中最受坊间关注的是,经过数年呼吁,变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允许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
“允许外商投资是开放的第一步,门打开以后怎么办,还有很多问题要研究和解决,真正的开放是全方位的制度安排,这次前海的两个条例都体现了这种精神。”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极大增加境外企业和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也是在更加扩大开放方面的探索。
前海管理局可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和薪酬制度
为鼓励前海继续先行先试,本次修订将习近平总书记对前海作出“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的总体要求正式写入条例,并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加灵活的管理运作机制,包括“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其中,在开发建设模式予以多项创新。比如,结合现阶段前海存在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地块开发的情况,授权前海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为解决前海土地发展空间问题,授权前海探索“土地立体一级开发”模式,并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突破了国家现有有关永久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分类方式,明确在前海的土地上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其使用期限为5年以上20年以下;调整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临时建筑用地上简易构筑物不超过两层的规定,规定前海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5米;支持香港工程建设企业及专业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允许实行香港工程管理模式等。
允许前海律所执业港澳律师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治领域的创新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一是变通上位法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二是建立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保障机制,支持设立深圳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化解机制,依法支持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及强制执行,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三是鼓励支持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探索允许在前海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自2013年开始前海就在为此呼吁,特别是‘允许港澳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条,这次通过立法彻底予以解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内地是大陆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再加上在前海注册的上述企业已是国内企业,其适用外国法律不符合相关适用法,因此前海此前的探索是采取最低原则,“即必须要有连接点,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标的义务一方或履行义务一方要在境外,才可以选择适用境外法律”。
而此次则是在这一基础上,扩大了范围。“一是取消了连接点;二是不只是选择香港法律,域外的所有法律都可以由商事主体协议选择。”前海管理局法治与社会建设促进处处长宋亮说,前海希望打造大陆法和英美法融合的法治环境,能赋予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的权利,让投资者觉得前海有独立的、公正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司法救济环境,增大其投资信心。
此外,为完善投资开放促进制度,此次还明确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同时,支持粤港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